明确打击“黑救护车”范围 6部门开展非法救护车
- 编辑:admin -明确打击“黑救护车”范围 6部门开展非法救护车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总局今天联合发布《关于对非法救护车实施专项整治的通知》,共同决定对非法救护车实施专项整治一年。整改范围:(一)在各机关登记为“救护车”的车辆。 “救护车”机动车辆是指用于医院日常急救、伤病员转运、疫情应急处置、紧急现场救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殊大型活动医疗救助以及血液、疫苗等特殊物品运输的专业专用车辆。院前急救或者医疗转运服务(指医疗机构提供的急救以外需要医疗支持的患者转运服务)。主要任务:(一)检查医疗卫生机构救护车库存情况。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拥有或者登记的救护车清单齐全。这还包括已取消但未代表医疗保健机构取消的救护车。 (二)对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委托、租赁的救护车进行彻底清洗。三、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利用“全国救护车动态数据库”,对救护车进行基础盘点,并对救护车新增、删减情况进行实时核查和比对。 (2)强化救护车法力和社会监督。 1.明确责任人。调配、使用救护车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管理。建立、健全和实施救护车管理标准和规定,标准化配置,必要时安装定位装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拆除、更新。严禁未经授权的修改、借用、转让、关联、与组织或个人签约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2.完善信息规划和建设。各地卫生部门根据辖区内人口规模、医疗资源配置、院前急救医疗服务量、急救卫生服务需求等因素规划急救车辆数量。完善信息化建设,履行实时信息验证、定位、跟踪、调度救护车并保存。保持快递车辆动态数据库实时更新。 3、开展监督。本着“发证人负责”的原则,政府将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登记的救护车(特别是长期在外省市停留的救护车)的监管,重点审查人员资质和服务范围。 4.加强社会监督。根据国家救护车动态数据库,救护车公众查询功能向社会开放。救护车两侧尾部喷有二维码,公众扫码即可获知车辆单位、号码、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方便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救护车服务质量投诉制度不断提高救护车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 (三)严厉打击“黑救”等违法行为。 1.严格管控未注册、无救援医疗资质、违法开展救援行动的“黑救援人员”。 2、对救护车轮胎乱收费、乱哄抬物行为坚决查处。这是非法的。 3.除紧急情况外,我们将严格监控个人使用救护车、非法使用警号和警示灯、遵守标志和信号等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行为。 4、我们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相关组织和人员。我们将依法依规严厉打击使用救护车、提供资质证照、与“黑救护车”勾结等行为、出售患者信息牟利、为“黑救护车”提供便利保障的行为。(四)消除拥堵,促进医疗运输服务健康发展。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医疗资源规模、患者服务需求等,科学规划医疗运输作业,协调各类救护车资源,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运输。部门将配合有关部门协调统一管理计划,逐步统一全国医疗服务数量,建立医疗运输调度平台,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机械、车辆、人员和运行管理等。按规定开展医疗转运业务,有序解决医疗转运服务供需矛盾,反映群众真实需求。不需要医疗保健的无障碍出行服务是公共出行服务,由社会福利部门和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交通、商业出行服务等,让公民根据需求选择,以市场化方式运作。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为期一年,即2025年10月至2026年9月,分为自查自纠、集中整改和总结三个阶段。
